(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袁建青、陈伟萍与张伟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青,陈伟萍,张伟明,莫国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974号原告一袁建青,香港永久居民,住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原告二陈伟萍,香港永久居民,住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冷战魁、杨晓明,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明,住址:深圳市罗湖区。第三人莫国朋,住址: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建青、陈伟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青、陈伟萍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4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袁建青、陈伟萍负担。审 判 长 卢 好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人民陪审员 陈鄂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永超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