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2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354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