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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4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谭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24刑初3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甲,男,壮族,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韦金成。东兰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自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甲及其辩护人韦金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6日17时许,被告人谭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M×××××号二轮摩托车搭载谭某丙由东兰县花香街往坡峨村方向行驶,当行至花香至坡峨线5KM+880M处时,与对向行驶由覃某驾驶的桂M×××××号牌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谭某甲、谭某丙两人不同程度受伤,谭某丙经医治无效于2015年11月18日上午9时许死亡。经东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甲与覃某在此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谭某丙无事故责任。因被告人谭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东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带谭某甲到东兰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两份待检。经鉴定,谭某甲被送检血样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属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另查明,被告人谭某甲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于2015年10月26日,在法院的主持下,与被害人谭某丙达成赔偿其医疗费42674.24元的协议,并已支付1.35万元。被害人谭某丙死亡后,被告人谭某甲于2015年11月19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谭某乙、覃某的证言,谭某甲、覃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桂M×××××号牌中型自卸货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辆临时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东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现场图,东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兰公交认字(2015)第028、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河公(刑)鉴(理化)字(2015)228号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东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谅解书,东兰县公安局花香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东兰县花香乡干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村屯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韦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春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3、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4、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6、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