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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袁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999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温作团,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玮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丹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