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袁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999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温作团,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玮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丹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