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晓非与陆国庆、郭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非,陆国庆,郭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111号原告:张晓非。被告:陆国庆。被告:郭玉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非与被告陆国庆、郭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晓非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春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许媛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