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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晓非与陆国庆、郭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非,陆国庆,郭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111号原告:张晓非。被告:陆国庆。被告:郭玉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非与被告陆国庆、郭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晓非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春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许媛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