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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金保纪,陈小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保纪,陈小龙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637号原告金保纪,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红花镇东高庄行政村金庄村,身份证号码412722196810281038。委托代理人金建国,西华县娲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小龙,男,汉族,1967年6月22日生,住西华县黄桥乡西斧柯行政村西斧柯村,身份证号码41272219670622691X。委托代理人赵竞争,西华县箕子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保纪诉被告陈小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保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保纪撤回对被告陈小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保纪承担。审判员  王俊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