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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李小红与高富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红,高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红,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被执行人高富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红与被执行人高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高富生归还原告李小红借款100000元,以2%月利率计息,支付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高富生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高富生以申请执行人李小红扣押其车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案正在审理中,待审理完毕后,根据结果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张超审判员惠志坚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