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190号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小才。委托代理人:刘佳。被告:李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