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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张忆与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阳办事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忆,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阳办事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470号原告张忆,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阳办事处,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忆与被告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阳办事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忆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阳办事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忆承担。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