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黄炳基、张达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黄炳基,张达明,刘立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5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负责人潘海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炳基,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达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立燃,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炳基、张达明、刘立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28432.67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277元,申请执行费250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浔民初字第2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其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