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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一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宏秋与郭立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宏秋,郭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韩宏秋。委托代理人管咏梅,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立勇。申请执行人韩宏秋与被执行人郭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威仲字第223号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郭立勇在2015年7月31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36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立勇与申请执行人韩宏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当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仲字第223号调解书的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升臣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明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