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民初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肖亦纯与刘昊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亦纯,刘昊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第554号原告肖亦纯,女,194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茜,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昊禹,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亦纯与被告刘昊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亦纯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亦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肖亦纯负担。审 判 员 田 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艳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