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刘洪英、徐贤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刘洪英,徐贤军,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海毅,顾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1156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西门桥街48号。负责人黄健,行长。被告刘洪英,女,1981年4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徐贤军,男,197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7号华尔兹广场A幢1619号。法定代表人杨任飞。被告杨海毅,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址。被告顾洁,女,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诉被告刘洪英、徐贤军、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海毅、顾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逾期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向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