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毛盛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859号原告毛盛,男,1986年7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浩,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代表人单增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慧娟,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盛诉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毛盛负担。审 判 长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王丽菊人民陪审员 吕俊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雅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