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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梁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11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东,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浙江省。辩护人沈梅初,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东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东及其辩护人沈梅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梁东伙同他人至上海野生动物园内长颈鹿园旁的草地上,贴近被害人俞某,并趁其不备窃得其随身携带的苹果牌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3,218元。当日,被告人梁东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认上述罪行,直至庭审中始作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窃财物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梁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梁东的供述笔录,被害人俞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某、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有关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及案发经过记录,被告人梁东的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扒窃他人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东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挽回,对被告人梁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东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东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梁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卫民人民陪审员  梅天红人民陪审员  陆佩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浩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