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刑更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月水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月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824号罪���陈月水,男,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五监区服刑。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5月1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6月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07年1月31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月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1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改判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2010���9月26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5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2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1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1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3月24日止)。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月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且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月水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月水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月水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慧审 判 员 ���建丰代理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