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辖终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西安长庆石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长祥油气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长祥油气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西安长庆石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长祥油气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140号长实中登大厦B座29层D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长庆石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工业园泾渭西路。法定代表人李雪岗,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008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六条明确约定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为: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而合同出卖人为被上诉人即西安长庆石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工业园泾渭西路,属西安市高陵区辖区,故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彩玲审 判 员 程 冬代理审判员 孙叶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