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信浉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程晰诉程传兵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晰,程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信浉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程晰,住浉河区。被执行人程传兵,住浉河区。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2011)信浉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传兵拒不履行判决书规定的抚养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程传兵所有位于浉河区住宅房一套。查封期:三年。执行员 仝允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少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