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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信浉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程晰诉程传兵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晰,程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信浉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程晰,住浉河区。被执行人程传兵,住浉河区。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2011)信浉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传兵拒不履行判决书规定的抚养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程传兵所有位于浉河区住宅房一套。查封期:三年。执行员  仝允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少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