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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喇沁旗恒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巴黎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喇沁旗恒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巴黎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441号原告喀喇沁旗恒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南街道湖滨新区19号楼门厅。法定代表人乌艳清,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兴梅,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巴黎会,男,40岁,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喇沁旗恒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黎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巴黎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喇沁旗恒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巴黎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宝 燕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萨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