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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273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孙东强、茅欣薇,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徐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金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