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4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154号原告徐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丁某。委托代理人徐正安,南漳县玉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克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判员 冯延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