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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154号原告徐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丁某。委托代理人徐正安,南漳县玉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克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判员  冯延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