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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901号原告束某。委托代理人刘陆根,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束某负担。审判员  程时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