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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颜爱梅诉林小平、陈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爱梅,林小平,陈成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841号原告颜爱梅,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小平,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成强,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爱梅与被告林小平、陈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经通知既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蔺文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