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山东拖拉机厂破产清算组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宁兖州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拖拉机厂破产清算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宁兖州分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1518号原告:山东拖拉机厂破产清算组。负责人:李新全,职务组长。委托代理人:卞洪涛,山东拖拉机厂破产清算组工作人员。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宁兖州分公司,住所地:兖州市建设东路3号。负责人:王建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拖拉机厂破产清算组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宁兖州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拖拉机厂破产清算组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宁兖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树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祥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