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郭树权申请哈尔滨市瑞鑫成物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树权,哈尔滨市瑞鑫成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300号申请执行人郭树权,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瑞鑫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299号。法定代表人李吉成,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郭树权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瑞鑫成物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一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树权于2015年10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瑞鑫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吉成无法找到,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截止到2016年4月18日,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瑞鑫成物资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郭树权欠款72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合计人民币7395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一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