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3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丁世明与唐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世明,唐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3214号原告:丁世明。被告:唐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世明诉被告唐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4日通知原告丁世明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丁世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