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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杜志洪与郭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洪,郭中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465号原告杜志洪,男,出生于1970年3月5日。被告郭中华,男,出生于1965年5月25日。本院在审理杜志洪诉郭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鲁VBA***号、鲁VQW***号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鲁VBA***号、鲁VQW***号车辆。二、冻结��告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