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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3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商某与张某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张某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3民初201号原告商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治安,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成,男,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与被告张某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商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商某负担。审判员  唐锦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瑞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