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3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商某与张某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张某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3民初201号原告商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治安,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成,男,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与被告张某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商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商某负担。审判员 唐锦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瑞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