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艾嘉丽商贸有限公司、郭敏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艾嘉丽商贸有限公司,郭敏霞,张家口市越凡物资有限公司,张家口腾翔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刘福龙,刘某,曹某甲,郭某,曹某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49号申请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51号。法定代表人梅爱斌。委托代理人李博,系公司风险审计部职员。被申请人河北艾嘉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开区沈家屯镇闫家屯村。法定代表人郭敏霞。被申请人郭敏霞。被申请人张家口市越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沈家屯镇许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刘福龙。被申请���张家口腾翔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资料不详。被申请人刘福龙。被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曹某甲。被申请人郭某。被申请人曹某乙。申请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艾嘉丽商贸有限公司、郭敏霞、张家口市越凡物资有限公司、张家口腾翔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刘福龙、刘某、曹某甲、郭某、曹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艾嘉丽商贸有限公司、郭敏霞、张家口市越凡物资有限公司、张家口腾翔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刘福龙、刘某、曹某甲、郭某、曹某乙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河北艾嘉丽商贸有限公司或郭敏霞或张家口市越凡物资有限公司或张家口腾翔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或刘福龙或刘某或曹某甲或郭某或曹某乙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艾嘉丽商贸有限公司、郭敏霞、张家口市越凡物资有限公司、张家口腾翔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刘福龙、刘某、曹某甲、郭某、曹某乙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河北艾嘉丽商贸有限公司或郭敏霞或张家口市越凡物资有限公司或张家口腾翔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或刘福龙或刘某或曹某甲或郭某或曹某乙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瑞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