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湖南南洋电气有限公司与遵义科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南洋电气有限公司,遵义科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1491号原告湖南南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路25号。法定代表人吴利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遵义科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泥路88号。法定代表人夏汝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南洋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科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南洋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遵义厦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57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南洋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遵义科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57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