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353号原告田某某,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冯鲲鹏人民陪审员 刘岳顺人民陪审员 陈立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