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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353号原告田某某,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冯鲲鹏人民陪审员  刘岳顺人民陪审员  陈立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