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阵华申请郭井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阵华,郭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马阵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郭井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马阵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