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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阵华申请郭井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阵华,郭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马阵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郭井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马阵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