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3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太原市猗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金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猗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金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3153号原告太原市猗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28号。法定代表人杜忠利,经理。委托代理人铉威,男,该公司部门经理,,住太原市迎泽区。委托代理人刘小婷,北京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金波,女,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委托��理人陈玉华(系被告丈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猗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猗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猗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太原市猗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 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