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行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宝明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2行终22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宝明,无职业。上诉人杨宝明因要求撤销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1998年4月作出的庆荣里小区6~9门退管行为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津0103行初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宝明上诉称,河西区庆荣里小区是1992年由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主办的老旧房改造项目,1995年建成并交付使用,该小区一直由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收取房租、负责修缮管理。2014年6月,上诉人依据天津市相关规定购买承租房产权时却被告知不能购买产权。经上诉人多次信访才得知:1998年4月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在没有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将庆荣里6~9门房屋退还给宗教部门。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及天津市房地产总公司《关于退还经营宗教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使得上诉人不能购买产权、不能房屋置换,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非承租纠纷,而是因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没有按照上述文件精神依合法程序办理退管行为,其行政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宝明要求撤销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退管行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伟代理审判员 陈艳代理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鑫速 录 员 郑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