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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6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易某甲与易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甲,易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6民初138号原告易某甲,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身份证号:×××2033。被告易某乙,女,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身份证号:×××2041。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甲诉被告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易某甲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甲负担。审判员  潘昌龙二〇一六年四��十四日书记员  黄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