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6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易某甲与易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甲,易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6民初138号原告易某甲,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身份证号:×××2033。被告易某乙,女,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身份证号:×××2041。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甲诉被告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易某甲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甲负担。审判员 潘昌龙二〇一六年四��十四日书记员 黄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