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宝羲与柳桢桢执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羲,柳桢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602号申请执行人王宝羲。被执行人柳桢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柳桢桢与彭飞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柳桢桢或其配偶彭飞银行存款754182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展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