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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栓与高忠诚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栓,高忠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223号申请人李栓,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鄂托克旗农电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陈建军,系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忠诚,男,1963年1月1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牧民,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李栓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执提字第146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贵 云审判员 肖 继 红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