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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执2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丽静与张海君、许兰平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静,张海君,许兰平,曾兆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2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丽静,农民。被执行人张海君,居民。被执行人许兰平,农民。被执行人曾兆喜,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静与被执行人张海君、许兰平、曾兆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菏民一终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海君、许兰平、曾兆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海君、许兰平、曾兆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海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海君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东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