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罗斌与永城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斌,永城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25行初3号原告罗斌,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彭永康,男,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城市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法定代表人杭磊,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烁,男,永城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赛,男,永城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原告罗斌不服被告永城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斌负担。审判长 高海书审判员 苏永昌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明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