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2民初02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孔志明与谢敏娟、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志明,谢敏娟,金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02383号原告:孔志明。委托代理人:鲁陈坚。委托代理人:卢俊。被告:谢敏娟。被告:金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志明为与被告谢敏娟、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志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志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志明撤回对被告谢敏娟、金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6450元,由原告金亮负担。审 判 员 朱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