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侯清和与被执行人范友亮、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清和,樊友亮,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100号申请人执行人:侯清和,男,汉族,1970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樊友亮,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西路1621号。法定代表人:缪贵荣,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屏山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36042.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