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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小丁与被执行人冯辉、刘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小丁,刘翠华,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程小丁,女,1979年1月2日生,满族,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宋楠,男,197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刘翠华,女,1958年8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冯辉,男,1957年6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福佳特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程小丁与被执行人冯辉、刘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结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一字第512号民事调解书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王昊& # xB;审 判 员 李   玉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