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小丁与被执行人冯辉、刘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小丁,刘翠华,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程小丁,女,1979年1月2日生,满族,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宋楠,男,197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刘翠华,女,1958年8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冯辉,男,1957年6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福佳特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程小丁与被执行人冯辉、刘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结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一字第512号民事调解书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王昊& # xB;审 判 员 李 玉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