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内黄县鑫鑫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内黄县林新玉种苗农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黄县林新玉种苗农技有限公司,内黄县鑫鑫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黄县林新玉种苗农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人民路西段南侧海元物流园内。法定代表人林新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司守智,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黄县鑫鑫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黄县高堤乡陈村村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陈现堂,该合作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内黄县林新玉种苗农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内黄县鑫鑫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内黄县林新玉种苗农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内黄县林新玉种苗农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内黄县林新玉种苗农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624.8元,减半收取为4812.4元,由上诉人内黄县林新玉种苗农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红伟代理审判员 苗 飞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