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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4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钱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400-1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陶兆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钱霞,女,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二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霞银行存款694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