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4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钱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400-1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陶兆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钱霞,女,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二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霞银行存款694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