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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许桂聪与义乌市鲍成杰工艺品商行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桂聪,义乌市鲍成杰工艺品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01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桂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洲、冯妍,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鲍成杰工艺品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长春。经营者鲍成杰。上诉人许桂聪因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桂聪于2016年4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许桂聪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桂聪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许桂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强审 判 员  周巧慧审 判 员  赵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