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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齐长青与叶东荣、金乡县荣华购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长青,叶东荣,金乡县荣华购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1410号原告齐长青,农民。被告叶东荣。被告金乡县荣华购物。法定代表人叶东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长青与被告叶东荣、金乡县荣华购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已还款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长青负担。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韦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