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齐长青与叶东荣、金乡县荣华购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长青,叶东荣,金乡县荣华购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1410号原告齐长青,农民。被告叶东荣。被告金乡县荣华购物。法定代表人叶东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长青与被告叶东荣、金乡县荣华购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已还款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长青负担。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韦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