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5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从江与项大年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从江,项大年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828号原告刘从江,居民。被告项大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从江与被告项大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从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从江负担。审判员 祁建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