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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从江与项大年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从江,项大年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828号原告刘从江,居民。被告项大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从江与被告项大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从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从江负担。审判员  祁建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