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祁新潮与柴万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新潮,柴万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975号原告祁新潮,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柴万明,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新潮与被告柴万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新潮于2016年4月14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新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祁新潮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白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