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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祁新潮与柴万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新潮,柴万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975号原告祁新潮,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柴万明,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新潮与被告柴万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新潮于2016年4月14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新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祁新潮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白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