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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冒亚军与王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冒亚军,王国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240号原告冒亚军。被告王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冒亚军与被告王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冒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冒亚军负担。审 判 长  裴 培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人民陪审员  环爱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