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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民初380号原告覃某某诉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6民初380号原告覃某某,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农民。被告骆某某,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太平镇骆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诉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未到庭且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 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